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综合楼9层906、907、917) 邮编: 100089 联系人: 黄天亮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 黄天亮 地址: 广西梧州市新兴三路珠宝路17号中移建设 邮编: 543002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公安局机房及附属设备、大楼智能化设备运维服务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 WZZC2025-C3-990055-GXYC ******公安局 质疑事项: ?成交结果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2025年04月08日 ******有限公司:******公安局机房及附属设备、大楼智能化设备运维服务采购项目(WZZC2025-C3-990055-GXYC )”项目质疑函1份。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与采购人协商,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符合参加投标供应商的资格。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其他组织的定义,因此在中国政采云平台及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时也通过了政府财政部门的资格审核,属于正式入驻的供应商;******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在递交响应文件时也同时提交了其总公司对参与投标活动的授权书,完全符合相关要求;(附财政部国库司关于分公司独立参加政府采购的答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完全合理合法;故质疑事项1不成立。******有限公司属于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质疑答复2:根据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其中第二条对关联企业的认定进一步细化为七项标准和《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的规定。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才被禁止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投标人做出投标限制。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外,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投标人是可以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有限公司不是广西通服股东,不存在股权关系,更不存在直接控股的情况。************有限公司,但两家公司负责人(即法人)非同一人,在投标当中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况。******有限公司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质疑事项2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特此答复。******有限公司2025年 4月 30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6.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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