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双龙社区GX2019-22(05/071)商服、城镇住宅项目地块二项目房地产开发委托管理
答疑文件
此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约束力,请投标人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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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0日
问题1:协议第5.2.1.2目约定非原因导致项目工期延长进而引起服务时间延长,甲方需支付延长期间费用,具体金额双方另行协商;第二十五条第2款约定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或开发进度延误的,实际管理服务期延误2个月内为缓冲期,缓冲期内双方友好协商工期延误纠偏事宜,超过2个月的,甲方应支付补偿,补偿标准双方协商确定。上述条款均是关于工期延误相关情形的约定,存在情形重合的情况,且费用补偿约定不明。需要明确两条内容的适用情形以及补偿金额。
回复:合同中第五条第5.2.1.2款是总概括;第二十五条第2款属于特别约定,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或者开发进度延误的情况下,适用该条款。补偿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问题2:协议缺少因第三方原因(如总包、政府等)或不可抗力(如疫情等)等原因导致项目停工、停售超过6个月时乙方的解约权,以及在6个月期间乙方履行基本代建方义务所产生的人工成本。若出现上述问题,如何解决。
回复:不可抗力按照合同第二十七条不可抗力和减责/免责约定执行,停工停售超过6个月时按照合同第二十三条合同终止及后续事项、二十四条项目停建或缓建执行,合同约定不明的按第三十一条争议解决执行。